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现就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白名单管理制度
省级医保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制定“白名单”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纳入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范围的应是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
二、强化定点零售药店支付管理
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白名单”制度,在经营场所公告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不予支付范围,主动接受监督。要如实开具医保结算单据,不得串换商品、虚记费用、空刷医保。要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入库、销售全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医保政策培训,确保“白名单”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执行力,落实公示公开要求,确保“白名单”制度政策落地见效。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将“白名单”制度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按要求加强监管。要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营造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范围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av视频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清单.docx
av视频-日韩av-av在线 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链接:《av视频-日韩av-av在线 办公室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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